- 5樓 Re: 戰火網游: 官網論壇新改版 《戰火》精美好禮送不停
- 能代理賣點卡嗎?
很多玩家不會充值,在網吧玩又怕木馬,神州行的17位不是人人都懂,所以點卡最好。不過我看我周圍的地方沒賣點卡的,包括網吧。同時這樣對戰火的市場推廣也不利。
- 作者:通視科技 2009-3-27 16:34:00
- 4樓 Re: 戰火網游: 官網論壇新改版 《戰火》精美好禮送不停
- 在中國,有關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健全以前,虛擬財產的保護和虛擬財產交易稅的征收只會是空談。
游戲運營商只是一個商業機構,不能指望它既當虛擬社會的締造者,又充當現實生活的***和法官。
- 作者:海海 2009-3-27 16:18:00
- 2樓 Re: 戰火網游: 官網論壇新改版 《戰火》精美好禮送不停
- 強烈鄙視!
好一句“不能保證”、好一句“深表遺憾”,別以為這樣你們就可以推卸責任。
給你掃一下盲吧:
網絡虛擬財產一般是指網絡游戲玩家通過網絡游戲積累或直接向網絡游戲運營商購買的網絡游戲幣、游戲裝備等虛擬的財產。隨著網絡游戲的盛行,網絡虛擬財產已成為上千萬網絡游戲用戶的重要財富,與此相伴,網絡虛擬財產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已成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現象,甚至出現了以網絡游戲積累虛擬財產并予以出售的特殊職業者。在網絡虛擬財產的積累和交易過程中,網絡虛擬財產被侵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之而起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不斷發生。
實踐中,網絡因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大致有如下情形:其一,網絡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其二,網絡虛擬財產交易中欺詐行為引起的糾紛;其三,因運營商停止運營引發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其四,游戲數據丟失損害到網絡虛擬財產而引起的糾紛;其五,因運營商誤以為玩家使用**賬號被封引起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
面對不斷發生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擁有者在與運營商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往往選擇求助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直接對應的法律條文,但是,人民法院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后法律屏障,不能因此而置之不理,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依據出臺之前,應當合法、合理、穩妥地處理此類糾紛。在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應當弄清楚網絡虛擬財產是不是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這是適用法律審理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筆者認為,應當擴大該法條中“其他合法財產”的解釋,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范圍之內。這是因為:其一,網絡虛擬財產這一特殊標的物具有財產屬性且不為法律所禁止。網絡虛擬財產盡管存在于網絡虛擬世界中,但這種財產凝結著某種體力或腦力勞動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擁有者對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這些特性為廣大玩家普遍認可和接受,因此這種特殊財產與現實財產一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二,網絡虛擬財產取得手段不為法律所禁止。網絡虛擬財產是玩家花費時間和精力進行游戲積累或直接向網絡游戲運營商購買而取得,是游戲者付出勞動、智力或金錢的一種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如何適用法律來審理此類案件。從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的情形來看,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審理不能適用知識產權法,因為存在于互聯網中的網絡虛擬財產不具備地域性、時間性、可復制性等知識產權的權利特征,網絡虛擬財產的擁有者可隨時隨地使用,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況且,受到侵犯的往往是玩家通過付出勞動、金錢而得到的虛擬財產,并不是網絡運營商智力開發的虛擬物品,如果適用知識產權法來調整,對于玩家是不公平的,且違背保護虛擬財產的宗旨。
就目前權宜而言,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此類糾紛較為妥當。其理由在于,網絡虛擬財產供應者亦即網絡游戲運營商與游戲用戶之間存在非典型的服務合同關系,在該合同中,游戲運營商和玩家是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玩家注冊賬號,接受網絡運營商的服務,并以按時間付費或接受網絡廣告為對價參與游戲,玩家要獲取虛擬裝備,需付出精力或金錢。游戲運營商則應當負有保障玩家虛擬財產安全的義務。同時,網絡游戲也是玩家的一種特殊消費,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的責任,玩家作為消費者在接受網絡游戲運營商的服務時,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享有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如果是由于游戲運營商的技術和運作差錯造成玩家虛擬財產損失的,應該由游戲運營商來承擔相應責任,恢復玩家的級別和裝備;如果是第三方非法竊取,但游戲運營商在服務過程中因疏忽而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造成玩家損失的,也應負連帶責任。其法律根據就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 作者:12313 2009-3-27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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