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我國7月正式施行首部針對網絡版權專門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而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條款最早出現在美國,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據盛邦(中國)法律顧問有限公司首席律師、網絡版權問題法律專家于國富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信息網絡傳播權領域提供了一個“避風港”。
眾所周知,搜索引擎遭起訴的概率幾乎為所有行業中最高。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幾乎每隔1天就會接到1張法院傳票。作為中文搜索引擎“老大”的百度已屢遭知識產權侵權訴訟。2005年9月,上海步升起訴百度公司音樂著作權侵權一案中,百度被法院判令以每首2000元的賠償標準向上海步升進行賠償。在上海步升勝訴之后,華納、索尼等幾大唱片商又把百度告上了法庭。指控百度未經許可對137首歌曲提供MP3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向百度索賠經濟損失167萬元。同時,遭遇MP3下載訴訟困擾的百度,又因著作權糾紛被杭州娛樂基地告上法庭。從百度開始,中國整個搜索引擎行業遭遇了“網絡侵權”的拷問,之后,搜狐、中搜等,也卷入了與唱片公司的官司里。網易為避嫌暫時停止了MP3搜索服務。
據百度高層人士昨日稱,目前,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概率大大減少。這獲益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7月1日起的正式施行。而百度品牌市場部總監王東表示,《條例》的實施使搜索引擎順利地駛入了一個避風港,對百度這類提供搜索技術服務的公司是一個利好消息。他們只要與權利人有充分的溝通,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將會減少針對其服務的訴訟案件發生。據負責搜索業務的搜狐高級副總裁王建軍稱,《條例》的實施對搜索引擎來說能夠起到降低訴訟風險的作用。
據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第14條和第23條,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對于搜索引擎自動搜索出的信息,如果權利人(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統稱權利人)認為是使其權利受到傷害的,可以通知搜索引擎服務商進行刪除,如果搜索引擎服務商沒有刪除,那么就是侵權。如果權利人沒有發出通知的話,那么搜索引擎服務商就不是侵權。
據稱,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條款最早出現在美國1998年制訂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 (DMCA法案)。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條款也被擴展應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服務的提供商處。此前,國內在2001年以法律形式(2001修改版《著作權法》)確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權利,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表現形式、保護方式未細化。
據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互聯網法律專家趙占領看來,它不但使得搜索引擎企業獲得了解放,使得這種新型的互聯網服務免于因侵權問題而被扼殺,也會促進整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不少業內分析師還認為,因為《條例》并未涉及具體細節,由于盜版音樂網站大量存在,版權所有者難以舉盡侵權網站,搜索引擎運營商也難以把所有盜版網站全部刪除,它會很大地影響搜索質量和流量;因而具體操作起來將會有一定的困難。
(第三媒體 200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