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新零售還是傳統零售,最核心的是產品,如果產品沒有競爭力,不能吸引消費者,無論是新零售還是舊零售,都無法打動用戶。”
這是OPPO副總裁吳強在上海超級旗艦店的開業受訪中的對外觀點。
國產手機格局突變
2017年7月份,“新零售”成為行業一大熱門IP,很多企業希望通過打造自己的“新零售”,在競爭激烈的互聯網行業站穩頭部企業地位。就手機行業而言,市場格局已經在今年發生明顯變化,以往的“倒三角”形架構,已經通過優勝劣汰進行一輪篩選,形成目前的T字型格局。
國產手機五強的T字型格局,在外界看來勢均力敵不分上下,但OPPO吳強卻認為“T型格局下,任何一家要吃掉另一家都不容易”,這就要求企業不能犯錯,而頭部格局比拼的更多是綜合實力的“內功”較量。
目前已有多家調研機構的數據顯示,手機市場呈現增長乏力的態勢,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官方數據顯示,今年11月,國內手機市場出貨量4325.1萬部,同比下降20.7%; 1-11月,國內手機市場出貨量4.48億部,同比下降27.0%。
不少人認為是因為近半年市場上缺乏讓人興奮的產品或創新,刺激用戶主動換機的因素不夠豐富。但在吳強看來,增長放緩主要原因在于,現在的手機品質都有大幅度提升,而中國人目前的換機頻率在21個月左右,用戶被動換機的數量也在下降。由此,不難看出,整個手機市場增速放緩,屬于正常情況。吳強還透露,即使在此趨勢下,OPPO依然保持較好的增長,完成目標接近預期。
海外銷量口碑并進
關注手機行業的人會發現,當國內市場進入“飽和”期后,已經有不少品牌通過出海尋求新的增長點。以OPPO為代表的國產手機品牌在海外表現強勢,據悉,目前OPPO已成功打入全球超過30個市場,據外媒報道,早在2016年8月份,OPPO在印度的銷售額首次超越蘋果,成為當地的第二大智能手機品牌。
2017年,OPPO發布的兩款旗艦R11和R11s在內地以外的市場,銷售依然火爆,據GFK最新調查結果顯示,在2017年的前兩季度,OPPO強勢成為巴基斯坦頂級智能手機廠商,而熱銷的OPPO F3在巴基斯坦掀起了一陣自拍風潮。
另據Counterpoint發布的最新研究報告,2017年第三季度OPPO市場占有率達18.9,位居當季國內市場份額第一,成為最暢銷的國產手機。
不久前,新旗艦OPPO R11s因為出色的市場表現,被外媒GadgetMatch評選為“2017 年度最佳手機”獎,在此之前,GadgetMatch 就驚艷于R11s,認為“R11s絕對會讓準備入手新智能手機的用戶無法抗拒。”
OPPO一直注重用戶口碑打造,力求為用戶打造更好的產品和更優質的服務,即使在海外市場也不例外。近日,澳大利亞權威調研機構Canstar Blue對外宣布,OPPO榮獲“消費者最滿意大獎”(Most Satisfied Customers | OPPO),足見OPPO品牌在澳大利亞年輕人心中的口碑爆棚。
高新技術壁壘成熟化
OPPO的營銷太成功,經常被人忽視支撐好產品的技術能力。2009年開始,OPPO就已經開展專利布局,截止到2017年12月份,OPPO 在國內的專利申請公開和授權數量已經達到 15945 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公開數量為 11894 件,發明專利授權數量為 2199 件,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數量為 1549 件,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數量為 303 件。發明專利申請在所有專利申請中所占比例為 86.5%。
不止在國內,OPPO在全球超過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申請專利,并同時在美國、日本、北京等多地設立了六大研發中心,擁有“閃充專利包”、“旋轉攝像頭”“激光對焦技術”“微電機多軸防抖技術”等行業壁壘專利包。
目前,在關注度最高的5G和AI領域較早介入研發。在2015年初,OPPO就已經成立5G研發團隊,與紐約大學,北京郵電大學等國內外知名高校合作開發,在網絡、終端應用等方面,具有深厚的技術儲備,并在國際知名標準組織3GPP中,OPPO提交的文稿數量位居全球終端企業前列,具備了一定的國際影響力。
2016年6月份,開始嘗試AI在手機端的嘗試,并且在R9s上實現了第一款AI應用,單攝像頭背景虛化。在R11s上,除了前置美顏自拍,還有人臉解鎖、人臉檢測等7個AI應用。AI雖然很熱門,但門檻極高,需要大量資源投入,真正能做好的企業少之又少,OPPO作為手機行業的標桿企業,已經在AI層面積累近200項專利。
資源研發投入是保持產品創新的源動力。對于未來的規劃,吳強表示會持續對包括 AI(人工智能)、5G 網絡、拍照和全面屏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去過OPPO工廠的人都知道,OPPO實驗室有很多黑科技,但是并不對外展示,對此,吳強說“我們還沒有決定它要不要生產、量產,在不確定能解決用戶核心需求的時候,絕不對外傳播。”
以往OPPO以線下專賣店為主,而上海旗艦店是OPPO品牌升級的突破口,將會為用戶呈現不一樣的OPPO。
(新聞稿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