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本周三 蘋果電腦與Beatle所擁有的出版公司apple Corp的商標訴訟案,終于要在英國倫敦的高等法院開庭。長期以來兩家公司為了爭奪“蘋果”商標的所有權而爭奪不休。
據了解,早在1991年雙方就已經簽訂了協議,協議中約定蘋果電腦不能進入音樂市場。但蘋果電腦的iPod與iTunes音樂商店等諸多行為,讓Apple Corp認為蘋果電腦違反了協議。因而于2003年再度將蘋果電腦告上法庭。 而蘋果電腦可能將會以iTunes音樂商店只是一個“音樂檔案的傳送服務”,或是“iPod為一數據儲存裝置”這樣的說法,來表示并沒有直接進入音樂市場違反協議。而 這樣的訴訟已是第三回了,兩家公司分別在1981與1991年時對簿公堂,蘋果電腦也分別為此支付了八萬和兩千六百萬美元的和解費。
(第三媒體 200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