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昨天信息產業部發布了通知,通知強調境內電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國投資者變相租借、轉讓、倒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
據信息產業部通知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多數外國投資者嚴格遵守《規定》要求。但近來,也發現一些外國投資者通過域名授權、注冊商標授權等形式,與境內增值電信公司規避《規定》要求,在我國境內非法經營增值電信業務。 據了解,信息產業部通知要求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投資經營電信業務,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并申請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境內電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
(第三媒體 200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