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飛利浦10月12日3點宣布手機業務轉讓后,GSM部門員工卻被告知不能參加 CE 的 Town Meeting。頓時,在飛利浦公司內部引發風波,引發出轉讓手機部門后的一系列員工安頓、處置、賠償等問題。GSM部門員工對公司發給大家的電子郵件中所說的,“即日起( 10月12日)所有的員工都轉移到CEC”這一說法,也產生了質疑與不滿。
10月28下午,記者收到一份飛利浦手機業務部門一份內部會議紀錄(見附件)。從會議紀錄的內容看,部門員工情緒激動,他們非常擔心自己未來的前途,同時為他們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表示出擔憂。
ChinaByte記者了解到,原飛利浦公司GSM部門的員工,已經組織起自己的“維權小組”,并且于近日在全國各大區之間,組織起他們自己的“中國正氣”工會組織,向飛利浦公司爭取勞動賠償。
據了解,工會已經和公司高層進行過一次會議,主要是討論正式員工的賠償問題。
而接近飛利浦人士向ChinaByte透露,飛利浦“本周四(11月2日)會同手機部門的員工一起磋商他們共同關心的問題,并形成相關決定”。
被Town Meeting拒之門外的員工
大型的資產并購、資產重組,一般都是公司戰略規劃的重點,通常有嚴格的保密程序和實施過程。但是從這份內部會議紀錄中,我們看到這次資產轉移是非常匆忙的,尤其是公司人資源工作存在很大的疏漏,隨時有可能引發大的勞資糾紛。
據飛利浦內手機部門員工透露,從10月12日下午到10月28日記者收到這份會議記錄的半個多月時間里,飛利浦對手機部門240名員工的安撫工作并沒有全部平息下來。
據悉,從10月18到19日,飛利浦公司管理層在深圳與CEC開會。會議決定,從2006年12月4日起,所有GSM中國區員工轉到CEC。但是,12月4日前,GSM所有員工仍然是飛利浦的一員。在轉移到CEC之后,飛利浦團隊將會繼續負責飛利浦手機市場和銷售活動。
我們看到,很多跨國公司在宣布公司并購的同時或并購之前,就已經給員工很清晰的時間表和賠償方案。但是,公司從宣布資產轉移起到23日,人力資源部門還沒有拿出任何解決方案。
所以,10月23日,飛利浦GSM部分員工在上海嘉里中心進行了勞資雙方對話。
據參會人員告知,這次會議的參與人員包括公司管理層七名成員在內,總共有將近30幾名員工。同時,還有16名員工負責電話接入,保證240人的團隊隨時和會議取得聯系。
據悉,會議爭論的焦點問題如下:
首先,是否有明確的人員安排、解約賠償、以及人員的解約回聘方案?
第二,在人員轉移到CEC之前,為什么拒絕GSM部門員工參加Town Meeting,何時給員工“轉移意向書”?
第三、公司的公告中,無論中文還是英文都是說,即日起( 10月12日)所有的員工都轉移到CEC,是否在資產轉移之前,他們還是公司的員工?
集中起來,GSM部門員工最關心的問題是,飛利浦公司能否善待員工,對員工有所賠償。另外,員工到新公司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飛利浦消費電子中國公司總經理Piet參加了這次會議。對未來的去留問題,Piet表示還沒有確定下來。CEC希望員工全部過去,以保障業務的發展,這也是CEC希望飛利浦協助的一部分。在會上,人力資源負責人說,對于被CEC解聘的員工,公司會另行考慮處理。
從會議記錄上看,對于“原先預定25號開的關于管理層和員工核心代表會議,是否還能如期舉行”這一問題,飛利浦公司人力資源代表說,從目前的時間安排上來說,25號沒有會議辦法召開,但可以安排在10月30日召開。
據悉這一時間已經再一次變動。
記者在10月30日下午,給上海飛利浦公司打電話,尋找參加會議的某管理層成員,兩次打過去都無人接聽。公司前臺的人員說,無法確定記者所找的人在不在公司,也無法確認該人士是不是公司成員。
與人力資源中介簽署的合同誰來負責?
到目前為止,飛利浦GSM部門并不是全部員工都知道,他們當初和飛利浦公司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
他們有的,只是一份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用工協議。對于他們和飛利浦公司沒有勞動合同,事實上,許多員工并不料接這一情況,而“所在大區負責人也不會和他們說”。
在華著名外企在國內用工一般都是通過中介組織代勞,這在行業內已經成為一個慣例。外企事務實行外包本身沒有什么奇怪,在管理上可以節省管理成本,縮短招聘的時間,對公司的發展是有利的事情。
但是,眾所周知,我國勞動監管的力度還不夠強大是當前一個不爭的事實。個別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在解決勞動糾紛的過程中偏袒資方,無形中也縱容了一些企業在用工的過程中對勞動者發生勞動侵權現象。
Chinabyte記者對飛利浦會議記錄中透露出的情況,向正本律師事務所王成勇律師作了咨詢。王律師說,飛利浦公司和員工之間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是他們服務的業主是飛利浦,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王律師進一步解釋說,從目前飛利浦手機部門的資產轉移看,飛利浦公司走的不是公司破產程序,而是屬于資產的合法轉移。公司實行資產吸收合并、或者資產重組,新成立的公司取代了原有公司的地位,是原有勞動合同的繼任者。
在公司資產轉移的過程中,涉及到公司員工的勞動關系依然有效。而涉及到的公司裁員問題秉承這一原則:在資產轉移之前發生裁員,由原來的公司實施用工賠償;在財產發生轉移之后,由繼任公司擔負用工賠償責任。
(第三媒體 200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