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的反壟斷法將于8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是有關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還未明朗,外界一直無從得知。而國家工商總局在7月25日已經向外界公布了該局的“三定”方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該方案,國家工商總局即將成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因此,工商總局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將是第一個現身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而另外享有反壟斷執法權的機構,還包括國家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將設立“反壟斷調查局”,專司“經營者集中”的壟斷審查,獨掌內外資并購的審查權;而國家發改委的反壟斷職能將是局限在價格壟斷的范圍之內。
據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對即將設立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職責的描述是:“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而此前,工商總局負責反壟斷執法的主要部門是公平交易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將在公平交易局的基礎上改建。在過去的幾年中,公平交易局曾經積極主動地介入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在2007年,公平交易局曾經開展了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專項執法行動,并曾經設想要在全國的一些重點城市,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
在國家工商總局早先的網站上,對公平交易局的職能定位是:“研究擬定制止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公平交易局下設反不正當競爭處和反壟斷處。兩處此前的編制各為5人。
據了解,工商總局關于反壟斷的執法權局限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兩類。此前,我國反壟斷法定義了三種具體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規定》賦予工商總局的第六項職能就是關于反壟斷:“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而反壟斷法律的執法,將保持一定的連續性。新的反壟斷法的實施,不會是反壟斷執法的分水嶺。
(第三媒體 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