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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7月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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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媒體
來源:www.TheThirdMedia.com
日期: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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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務院日前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國政府網昨日全文刊發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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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國通過行政立法建立起網絡侵權糾紛“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今后,權利人認為網站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站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新條例7月1日起實施
國務院日前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國政府網昨日全文刊發《條例》,《條例》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不過,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8種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條例》要求,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亦被禁止。
三方面關系亟需調整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至2005年6月底,全國已有上網計算機4560萬臺,網絡用戶超過1億人,互聯網已成為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如何調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制定該《條例》,即為處理好這三者關系,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能,滿足群眾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
-條例解讀
1 不禁止用戶臨時復制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條例》應當對臨時復制作出規定。經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禁止臨時復制的癥結是制止終端用戶在線使用作品,而禁止終端用戶非營業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國際上對禁止臨時復制有很大爭議,在互聯網條約制定過程中,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明確反對禁止臨時復制,由于各方爭執不下,互聯網條約沒有規定禁止臨時復制;而且,作為授權立法,《條例》也不宜對著作權法未授權的臨時復制作出規定。因此,《條例》對臨時復制未作規定。
2 網絡服務提供者四種情況免責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稱,為促進網絡產業發展,有必要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風險。《條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四種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第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接入服務、自動傳輸服務的,只要按照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服務,不對傳輸的作品進行修改,不向規定對象以外的人傳輸作品。
第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信息向服務對象提供的,只要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影響提供該作品網站對使用該作品的監控、并根據該網站對作品的處置而做相應的處置。
第三,向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只要標明是提供服務、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明知或者應知存儲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后立即刪除侵權作品。
第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后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但是,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仍鏈接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 八種情形可不經許可不付酬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但屬于下列8種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4 建立“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
《條例》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
法制辦負責人介紹,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往往涉及金額很小,在現實中缺乏通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決的必要性。為此權利人認為網絡上的作品侵犯其權利或者刪除、改變了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可以書面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書面通知,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并轉告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認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權利,提出書面說明要求恢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還可以恢復與該作品的鏈接,同時轉告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
(第三媒體 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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