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P2P網貸這一新興理財方式逐漸走入人們視野,并呈現出井噴發展趨勢。但由于我國的P2P網貸行業缺乏有效監管,關于P2P網貸平臺角色如何定位的問題始終懸而未解,這也成為了各方關注且亟需明確的關鍵所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司法解釋對當前民間借貸的新問題予以回應和規置。“成熟投資人首選P2P平臺”易通貸認為,本次《規定》配合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推動P2P平臺向信息中介方向發展,更明確保障投資人利益,是對P2P行業的重大利好。
《規定》第二十二條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規定》中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該《規則》的內容不僅重新覆蓋了民間借貸發展以來的各種問題,而且還對P2P行業爭論已久的去擔保化問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說明,明確了P2P平臺的法律定位。此次《規定》將借貸雙方權益相關的條款集中明確的梳理出來,這對于出借人此后明確相關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規定》也意味著未來P2P平臺要為自己的對外宣傳負責,此舉將緩解日后行業內虛假宣傳的情況。
從7月中旬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到P2P行業監管細則草案制定工作的不斷推進,再到如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P2P行業監管的時代正緩緩而來。
作為“成熟投資人首選P2P平臺”,易通貸從創立之初就堅持信息中介的定位,堅持做平臺的居間服務,堅持合規發展。在監管措施尚未明確的時期,無論是發布《信息披露制度》、提出《自律制度》還是設立投資者保護委員會,都表明易通貸早已諳合監管方向。目前易通貸已完成成交金額超過22億元人民幣,注冊用戶人數即將突破100萬。作為P2P行業最早一批“吃螃蟹”的人,易通貸期待P2P網貸行業的監管細則盡快出臺,讓網貸這個行業逐漸向陽光化、健康化轉身。
(新聞稿 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