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委制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金融工場CEO崔海晨認為,《暫行辦法》落地后,P2P平臺將暴露在“陽光”之下,行業洗牌局面才剛剛開始。
崔海晨談到,此次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就管理機制、備案管理、風控、投資人保護、信息披露、監管自律、法律責任等各方面作出了細化要求,為從事P2P網絡借貸業務的平臺設定了相對具體的準入門檻,同時也明確了13條負面清單,意味著從事P2P網絡借貸業務的互聯網金融平臺有了明確的操作規則。
《暫行辦法》落地,對行業發展來說是好事,所有平臺將暴露在“陽光”之下,投資人有了相對明確的選擇依據。未來對于行業發展來說會是一個大洗牌,一大批不符合監管規定的機構將被市場淘汰出局,能夠存活下來的必然是那些合規發展的平臺,有利于行業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此次出臺的監管細則,每一個網貸行業的參與者,都有責任有義務按照監管細則的要求,規范自身發展,樹立積極正面的行業形象,傳播行業正能量。
具體來看,《暫行辦法》與監管部門長久以來堅持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再次強調了行業“小額、分散、普惠”的發展原則,重申了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定位。此前受到從業者密切關注的“借款人融資限額”的問題,得到了監管部門的證實。
對于“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規定,金融工場將在12個月的過渡期內自查,以監管鼓勵的“小額、分散”為原則積極調整資產結構,以滿足監管的合規性要求。
關于資金存管,《暫行辦法》仍舊確定為銀行直連模式,但監管部門也指出,具體的合作還是要交給市場、交給機構本身去協商,不會由政府包辦。也就是說,監管部門不會為平臺指定具體合作銀行,平臺接入銀行存管需具備的條件,仍要根據銀行的要求確定。
2015年9月,金融工場與徽商銀行簽署銀行存管合作協議。目前具體技術對接已經基本完成,將于近期完成數據遷移及支付通道切換等相關工作。后期,金融工場會持續加大技術投入,加速推進與銀行的對接,保障徽商銀行盡快上線。
另外,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金融工場目前已在電信業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了經營性ICP許可證書。同時,金融工場也已在北京市金融局管轄指導的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官網進行了信息披露和產品登記備案。后期我們將會積極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備案登記的具體細則,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相應備案登記。
自上線以來,金融工場一直積極貫徹監管要求,嚴格合規自律發展。我們始終關注監管動態,與監管機構保持密切互動,也始終以前瞻性視角拓展市場。未來,金融工場仍舊會為平臺借款人、投資人提供合法合規、優質安全、便捷高效的投融資信息撮合服務。
(新聞稿 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