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向索尼愛立信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愛立信)下發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告知其對“索愛”商標確權糾紛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有關條件,予以駁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核準劉建佳和廣州市索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愛數碼)對“索愛”商標予以注冊的裁定。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這場持續時間長達5年之久的國外巨頭和民族企業之間的商標官司,終于蓋棺定論:索愛中文商標最終判歸民族企業——廣州市索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索尼愛立信不得不對“索愛”商標說“永別了”。
最高法院作出終審裁決,駁回索尼愛立信再審申請
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索愛商標判歸民族企業廣州市索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0月,索尼愛立信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索愛商標確權糾紛的再審申請,理由主要包括:“索愛”商標與“索尼愛立信/Sony Ericsson”商標/商號已經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且具有一定影響力;二審法院片面、機械地理解和適用商標法關于“使用”的規定;二審法院錯誤理解和認定索尼愛立信集團副總裁2007年10月的聲明;“索愛”無論是作為“索尼愛立信/ Sony Ericsson”商標的簡稱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簡稱,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以前已經存;劉建佳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索愛”具有明顯的惡意。
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查后認為,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問題:1、爭議商標“索愛”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2、劉建佳注冊“索愛”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索尼愛立信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及其構成要素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原審法院認定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并無不當。二、根據索尼愛立信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索愛”商標已經成為其企業名稱的簡稱及其未注冊商標“索尼愛立信”的簡稱。在“索愛”商標申請日前,索尼愛立信公司的相關手機均未在中國大陸生產或銷售,其關于爭議商標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簡稱的主張也不成立。無論是作為未注冊商標的簡稱,還是作為企業名稱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簡稱,其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對該標識主張權利的人必須有實際使用該標識的行為,且該標識已能夠識別商品來源。在“索愛”商標申請日前,沒有證據證明索尼愛立信公司有將該商標用來標識其產品來源的意圖,相關媒體對索尼愛立信公司手機產品的相關報道不能為其創設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因此索尼愛立信公司關于“索愛”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權利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索愛商標官司的來龍去脈
2003年3月19日,現任索愛數碼董事長的劉建佳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第九類產品“索愛”商標,涵蓋MP3、MP4等數碼產品,電話機、手機等電子產品。2004年8月7日,劉建佳獲準注冊“索愛”中文商標。2005年,劉建佳在廣州注冊成立了廣州市索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同年正式推出索愛牌MP3和MP4產品。
2005年6月,索尼愛立信向商評委遞交申請,要求撤銷劉建佳對“索愛”商標的注冊。但由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索愛就是索尼愛立信約定成俗的簡稱,按照《商標法》有關原則,索尼愛立信的請求未獲商評委支持。商評委于2007年11月28日下發正式文件《關于第3492439號“索愛”商標爭議裁定書》,明確裁決“索愛”商標由劉建佳擁有。
2007年,廣州市索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約何潔為品牌形象代言人,宣布大規模進軍MP3/MP4市場,并在當年迅速打響品牌。2007年底,索尼愛立信向商評委申請索愛商標再議無果后,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將商評委和索愛數碼雙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2008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商評委對索愛商標注冊重新裁定。
2008年10月,雙方關于索愛商標的爭奪戰愈演愈烈。索愛數碼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最終做出終審判決:一: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96號行政判決;二: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7]第11295號《關于第3492439號“索愛”商標爭議裁定書》。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索愛商標最終判歸廣州市索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6月,索愛數碼簽約韓國巨星蔡妍出任品牌形象代言人,宣布進軍手機市場。10月,索愛正式推出i時尚音樂手機,并在全國市場上市。2010年10月,索尼愛立信不服北京高院終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商標爭議再審申請,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件進行公開聽證會,12月31日下發通知書,駁回索尼愛立信的申請。
索愛數碼和索尼愛立信之間共進行了4次較量,結果是索愛數碼3:1戰勝索尼愛立信。和當年轟轟烈烈的達娃商標之爭相比,索尼愛立信和索愛數碼之間的商標之爭雖然沒有被社會各界所廣泛關注,然而兩次商標之爭都是發生在國際巨頭和民族企業之間的較量,其背后同樣是暗流涌動、錯綜復雜。雖然形式和過程不同,但最終結果都是一樣:中國企業最終獲得勝利。
(新聞稿 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