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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靈通: 學生告電信小靈通不提供通話明細單索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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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媒體
來源:www.TheThirdMedia.com
日期:200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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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據悉,武漢科技大學城市學院03級法學系學生李龍在中國電信營業廳索取小靈通通話記錄明細清單時遭拒,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以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為由,將湖北省電信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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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據悉,武漢科技大學城市學院03級法學系學生李龍在中國電信營業廳索取小靈通通話記錄明細清單時遭拒,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以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為由,將湖北省電信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1元。8日,此案在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結果,經過2個小時的庭審,法庭以“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李龍表示,要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據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李春生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1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小靈通通話記錄明細清單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第三媒體 200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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