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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 上證所發公告格式 規范礦業權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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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媒體
來源:www.TheThirdMedia.com
日期: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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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08-26(中國商業電訊)--今日,上證所發布第十八號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規范上市公司礦業權(含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和轉讓(含“出讓”與“受讓”)信息披露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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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 2008-08-26(中國商業電訊)--今日,上證所發布第十八號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規范上市公司礦業權(含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和轉讓(含“出讓”與“受讓”)信息披露行為。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新設取得、受讓或者出讓礦業權、擬收購或出售其主要資產為礦業權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者擬設立以礦業權為出資形式的合資公司的,應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礦業權的具體情況。
格式指引明確了對礦業權的權屬狀況、資源開采的審批以及礦業權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必須核實是否取得相關礦產資源的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必須披露相關礦業權的資源開發是否取得必要的項目審批、環保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必須按行業通行標準如實披露礦業權的可采儲量、權利存續年限等價值因素。格式指引同時要求,上市公司應披露其開采礦業權所涉資源的資質條件、生產條件、預期投產時間和達產規模等因素。
為避免上市公司的礦業權披露行為誤導投資者,格式指引強化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勤勉義務,要求董事會認真核實根據格式指引應予披露的事項,獨立董事在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核。同時,格式指引規定相關知情人員應遵守保密義務,如有關事項提前泄露,應及時發布提示公告并申請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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