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份,銀監會等部委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來,銀行存管已經是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標配,成為網貸平臺是否穩定、合規的考量標準。大家在關注銀行存管的同時,卻忽略了《辦法》當中明確的其他項,現在三益寶就為大家查漏補缺,普及一下去年的P2P平臺監管辦法還明確了哪些主要事項。
1、明確了P2P平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辦法》第一章第二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限制了P2P平臺的債權轉讓行為 《辦法》第十條所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禁止行為”中,明確指出“P2P平臺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叫停P2P平臺的線下理財業務 《辦法》第十條所列負面清單中,對P2P行業影響較大的還有這么一條: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換句話說,就是P2P平臺自身及授權第三方合作伙伴均不得在線下對理財項目進行宣傳及兜售,進一步強化了P2P行業依托互聯網發展線上模式的業務特征。P2P平臺只能夠通過線下進行借款項目的開發、搜集、審核、管理,而不能夠進行項目的售賣及交易。
4、限制P2P平臺的借款項目規模
《辦法》第十七條: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三益寶分析師認為,《辦法》的發布,在P2P行業引起了軒然大波,一些不合規的平臺也因此倒閉,網貸行業的環境被來自于政策的力量進一步肅清,對P2P行業的健康發展意義深遠,P2P平臺也將迎來規范發展階段。投資者不妨在此時入手,以求在安全穩妥的環境中得到較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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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