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備受社會關注的全國首宗盜賣QQ號碼案,日前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別判處曾智峰、楊醫男兩名被告人拘役6個月,并追繳兩被告違法所得6萬余元上繳國庫。庭審焦點聚集在虛擬世界里的QQ號碼,到底是否屬于刑法界定的公、私財產范圍?控辯雙方各執己見。控方指出,QQ號碼是騰訊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財力研發而成的信息即時通訊產品,具備聊天、溝通及傳輸文件等使用價值,同時具有專有性及交換價值,具有《刑法》規定的公、私財產的特征。辯方則認為,QQ號碼、Q幣及游戲幣等都是網絡世界中的虛擬財產,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不具備所有權的屬性,因此,兩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尚未將QQ號碼等網絡賬號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之列。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財物通常具有經濟價值,并且其經濟價值能夠以客觀的價值尺度進行衡量。QQ號碼是一種即時通信服務代碼,本質上是一種網絡服務,并且通常是免費的。據此,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財產罪的法律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被告人曾智峰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職騰訊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負責系統監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智峰在淘寶網上與被告楊醫男認識,兩人遂合謀通過竊取他人QQ號出售獲利。2005年3月至7月間,由楊醫男將隨機選定一些QQ號發給曾智峰,將其密碼破解并更改后出售給他人,造成QQ用戶無法使用原注冊的QQ號。兩人共賣出QQ號約130個,獲利61650元,曾智峰分得39100元,楊醫男分得22550元。法院認為,兩被告篡改QQ號密碼,使原注冊的QQ用戶無法使用本人的QQ號與他人聯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作出上述判決。(第三媒體 200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