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近日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對一起消費者與商家因手機質量問題發生退貨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因手機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消費者無需支付附件的折舊費。
據了解,原告 施先生于2004年9月26日在上海某百貨公司以3270元的價格購買了諾基亞6600手機一部。但用了不到1年,至2005年7月手機便發生了故障。施先生為此先后去專賣店維修3次,卻還是沒修好。百貨公司遂于2005年10月8日為施先生調換了同型號手機一部。但調換的手機在使用中還是有質量問題,經諾基亞客戶服務中心檢測,發現手機不讀內存卡。施先生遂與百貨公司協商要求退貨,百貨公司在表示同意退貨的同時,卻稱手機的電池板、充電器、內存卡和耳機已過“三包”有效期,要求施先生支付折舊款600元。施先生不同意,向市、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消保委也進行了調解。但終因雙方對手機附件的折舊費金額意見不一,致調解不成。2005年12月,施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百貨公司退還手機款3270元,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機電池板的折舊款100元。
最終,法院經在審理后認為,因質量問題致使施先生無法正常使用手機,故施先生要求退貨的訴請并無不當。現該手機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由于電池板、充電器、內存卡和耳機屬于該手機的附屬物,僅能與此型號的手機同時使用,百貨公司要求施先生支付手機附件的折舊費600元,顯屬不妥。至于施先生自愿支付手機電池板的折舊款100元,與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 (第三媒體 200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