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的P2P網貸圈雖然不缺少監管細則發布、行業邁入“萬億時代”等利好因素,但頻頻上演的“跑路疑云”、“自融風波”等風險事件,還是讓行業上空陰云密布,更讓P2P網貸成為了眾多投資人心中“危險”的代名詞。其實P2P不是惡狼猛虎,更不是所有P2P平臺都不可信賴,日前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就已經為投資人明確了合規平臺框架,只要照著《辦法》要求去選擇安全平臺投資,還愁避不了雷,賺不到錢嗎?
合規平臺標志1:只做“信息中介”
《辦法》中指出,所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這也是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后,再一次明確了P2P網貸的信息中介定位。而且《辦法》中還指出,P2P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只做“信息中介”,這是合規平臺應該滿足的基本條件。而涉嫌“自融”或設立“資金池”的平臺已經從根本上違反了《辦法》要求,只能算是“偽P2P”,是投資人絕對不能碰觸的投資“雷區”。
合規平臺標志2:銀行“資金存管”
《辦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明確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其中還規定了資金存管機構的責任,負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賬戶開立、使用的管理和監管,資金的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但資金存管機構“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除此以外,資金存管機構還需要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數據信息。
銀行資金存管,這是合規平臺應該滿足的條件之一,更是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的重要舉措,因此應該特別關注。
合規平臺標志3:進行“信息披露”
《辦法》對信息披露的管理較為嚴格,規定平臺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為P2P平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披露內容從融資項目信息以及機關經營管理信息兩方面進行披露,同時對投資人要以醒目方式提示其網絡借貸風險,并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
進行“信息披露”,是投資人了解平臺及項目情況的主要途徑。只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才能確保投資人的知情權,才能讓投資人做到“心中有數、投資不慌”。
作為業內主流平臺的代表,成立于2011年的易通貸不僅符合上述幾點要求,更全面諳合監管政策。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其核心在于風控。易通貸認為,“無信披,不風控”,早在2014年7月就開業內先河的發布了《信息披露制度》,將借款人和平臺信息分為六級七類共80項,在保護投資人知情權的基礎上,也保護了借款人的隱私。至于《辦法》中要求的“銀行存管”,易通貸在2014年5月建立并完善了第三方資金監管機制,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建立對公監管賬戶,很好地避免了非法集資和設資金池等違法違規現象。
從成立以來,易通貸對自身的定位始終是“信息中介”,堅持只做P2P中間的“2”,堅持小額化、堅持做網絡借貸的居間服務。憑借多年來的平穩合規運營,易通貸雖然看似放棄了眼前的利益,但卻也因此獲得了長久發展。因為P2P行業需要“深耕細作”,易通貸要做的是業內的“百年老店”。
盡管如今的P2P行業還存在各種問題,還有很多不符合要求的偽平臺存在,但值得信賴的合規平臺也并不鮮見。只要投資人注意做好甄別,P2P網貸依然是助您實現財富自由的不二選擇。
(新聞稿 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