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期待的P2P監管細則終于揭開了神秘的面紗。
12月28日,由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是在《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基礎上,結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面向P2P領域推出的細則。
《辦法》出臺后,幾家歡喜幾家愁,哪些P2P平臺將大獲政策紅利,從此高鵬展翅?鳴金網專欄作家懂懂第一時間走訪互聯網金融資深從業者、投資人、專業律師,為你帶來深度解讀。
資金存管選擇銀行的P2P平臺
《辦法》第二十八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解讀:客戶資金交由銀行存管,從本質上杜絕自建資金池的亂象,那些從一開始就選擇銀行托管的平臺顯然可以占得先機。
銀行負責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采用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技術做好數據保全的P2P平臺
數據保全,在《辦法》中多次被提及。
第九條第(七)點: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第二十二條: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
解讀:這里面有兩個要點,其一,平臺要借助第三方技術服務商做好電子數據的保全,其二,更為關鍵的是,要確保所保全的數據是真實的、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那些與公證機構等建立合作的保全服務商,成為了P2P平臺的首選。
電子數據保全,是通過專門的技術,同步保全交易記錄的風險防控手段,它可以有效還原交易事實,追溯交易真相。電子數據保全在此次《辦法》中被反復提及,可見國家對其的重視程度。而提到法律效力,與全國公證處建立合作,并有多個被法院采信判例的電子數據保全服務商——安存科技,無疑會成為眾多P2P平臺脫穎而出,增強公信力,贏得投資者信任的籌碼。
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P2P平臺
信息披露,在《辦法》中單獨成章進行詳細規定,重要性可見一斑。
第三十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解讀:《辦法》對信息披露的管理非常嚴格,對需要披露的事項內容規定得事無巨細,可見其是下定了決心要治治那些不透明、暗箱操作的平臺。這也從另一個角度告訴我們,那些信息披露準確、真實、及時、完整,老老實實的“好學生”們,將在“老師”心中留下非常良好的印象。
信息披露一直被認為是P2P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便于監管層和投資人了解詳細信息,從而營造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
總的來說,《辦法》的出臺,意味著網絡借貸正式告別了“蠻荒時代”,伴隨著銀行資金存管、電子數據保全、信息披露的深入實施,透明化將成為趨勢。
細則正式出臺實施指日可待,陽光燦爛的日子離互聯網金融人已經不遠了。
(新聞稿 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