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消息(記者 王樂)12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在一份名為《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 》的文件中指出,國家近期頒布的政策已經明確將網絡游戲歸口文化部管理,所謂“網絡游戲管理職責交叉”已不存在。
據了解,該文件援引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有關負責人的說法指出,文化部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包括網絡游戲)的管理權是由黨中央、國務院通過《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關于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的。
2004年5月19日的《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文件取消的僅是“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在隨后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再次明確了文化部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設立審查,以及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內容審批的權利。
該文件認為,“網絡游戲最重要的經營、消費窗口是網吧,70%以上的收入來自網吧,所以兩者已經構成了魚水相依的共生關系”,“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問題,必須從源頭上解決網絡游戲問題”。中發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有關政策法規都是將網吧和網絡游戲的管理工作統籌加以考慮,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
對于《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保留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的規定,該說明認為這并不代表國家“將網絡游戲的管理職責劃給了新聞出版總署”,文化部文件認為“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指的是“網絡游戲的客戶端光盤的出版,而不是指網絡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文化部認為把網絡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行為納入電子出版物管理范疇是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國際上也從無先例。
據了解,網絡游戲的歸口管理已經成為近期行業內的焦點問題之一,文化部宣布開始對網絡游戲進行監管以前,游戲公司通過新聞出版署審查獲得版號已經成為業內熟知的行政程序。2004年文化部開始加大對網絡游戲的監管,規定網絡游戲廠商必須經過其資額審查持有由文化部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方可進行網絡游戲業務,此外所有國外游戲都必須經過文化部審查通過,這使得一些企業無所適從。今年9月文化部對數款已獲新聞出版署版號但尚未通過文化部相關審查的的網絡游戲進行了處罰,這使得網絡游戲管理的沖突再度顯現,由于目前各相關部門對自身管理權限的解釋大多通過對現有法規加以引申和推理獲得,而國家沒有出臺相應文件明確規定網絡游戲歸誰管理,因此相關爭議仍然存在,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12日的書面說明是文化部首次以書面形式表明該部門對網絡游戲享有監管權。(完)
附:《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
針對近期個別媒體關于包括網絡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管理交叉的報道,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絡文化處有關負責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做出了回答。該負責人說,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互聯網文化內容的管理分工一直是十分明確的。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明確要求“認真落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關于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規定”。經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為三個重點之一,明確規定“要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加強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管理,加大對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傳播、展覽、比賽活動等的管理力度。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游戲、音像制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對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擅自傳播上述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處,信息產業部依法配合。”應該說,中發8號文件通過確認國辦發[2004]19號文件,確認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于行政法規。
為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文化部主動提出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54項“項目名稱: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制品、網絡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審批;設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這里取消的是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此進行了確認,其中第193項規定,“項目名稱: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實施機關:文化部”;第194項規定,“項目名稱: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據此,文化部修訂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32號),嚴格按照中辦發[2002]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范圍和管理職權。
該負責人強調說,個別媒體之所以出現關于網絡游戲管理職責交叉的報道,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對《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文化部對于互聯網文化的管理職能,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實際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僅僅取消了文化部對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即使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理解為文化部對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和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兩個審批項目一同取消了,那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也是再次對其加以保留。
二是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國務院412號令規定保留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這一規定似乎將網絡游戲的管理職責劃給了新聞出版總署。但是,認真研究有關法規,就會發現,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單從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于電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網絡游戲的客戶端光盤的出版,而不是指網絡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網絡游戲程序主要分為服務器程序和客戶端程序兩個部分,其中服務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撥號上網的時候,由于網速較慢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盤供客戶使用,到了寬帶接入時期,客戶可以直接從網上快速下載客戶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盤,這種情況已經成為主流。《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對音像制品的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條例》僅僅適用于紙質出版物,不適用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條例》明確將互聯網出版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并列起來,說明兩者并不屬于母子概念關系,電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聯網傳播行為。把網絡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行為納入電子出版物管理范疇是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國際上也從無先例。
該負責人說,當前,由于網吧最主要的經營項目和上網內容是網絡游戲,70%以上的上網者都是在玩網絡游戲;而網絡游戲最重要的經營、消費窗口是網吧,70%以上的收入來自網吧,所以兩者已經構成了魚水相依的共生關系,成為一個完整的產業鏈條上最為重要、最為相關的兩個環節。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問題,必須從源頭上解決網絡游戲問題。反之,亦然。正因為此,中發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有關政策法規都是將網吧和網絡游戲的管理工作統籌加以考慮,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
該負責人最后強調說,文化部將與有關部門一起,堅決維護黨中央、國務院的權威,嚴格按照中發8號文件、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國務院第412號令、國發16號文件的規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嚴格依法行政,保障黨中央、國務院政令暢通,保障我國互聯網文化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